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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与物权的一些观点
作者 wbadmin   查看 1902   发表时间 2007/3/15 14:33  【论坛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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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本人的一些见解,供探讨。kkhsfjgh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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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一词在中国现行法律上并未明确使用,而只是一个法学概念。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中国水权制度建设提出了各种构想,关于水权制度建设的原则、内容等问题都没有太大的冲突,但是关于水权的定义,却有截然不同的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非水资源所有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权或收益权,持此观点的大多是一些理论界的学者,以裴丽萍和崔建远等为代表;另有观点认为,水权主要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种观点以汪恕诚等为代表。还有观点认为,水权是由多个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是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一组权利的总称,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持“多权说”观点,如姜文来、冯尚友等。kkhsfjgh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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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从产权角度来讲,水权应该是以水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开发利用水资源,原则上应该取得水资源的所有权,但是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情况下,作为政治概念的国家不可能直接利用水资源,直接利用水资源的是大量非水资源所有权人,这就产生了非水资源所有权人必须直接利用水资源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客观需要和矛盾。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变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权人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利用并收益水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用益物权,《水法》规定的取水权(第48 条第1 款)与用益物权有较多的相似性。因此,在中国可将水权理解为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的综合了其中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而形成的物权。kkhsfjgh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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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正在制定物权法,但草案并未将水权作为法定物权。事实上,在物权体系中,有普通物权与准物权之分。有些物权属于民事基本法即民法典所规定的,属于普通物权;而另一些财产,如矿产、渔类、水资源等同样具有物权性质,但不是民事基本法所规定的,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较大,因而传统民法理论称之为“准物权”。参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将水权界定为一种私法物权,一种基于特别法之规定的准物权,它是指权利人依法(或合同)对水资源享有的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是由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水权等组成的权利束。近年来以崔建远为代表的一些法学学者探讨并丰富了中国的准物权理论,为水权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kkhsfjgh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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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讨论后即将通过并实施,相信该部法律会促进对中国水权制度的进一步关注、研究和探讨。kkhsfjgh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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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篇与水权有关的文献:kkhsfjgh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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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本)[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kkhsfjghiw
[2]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J].中国法学,2001,(2)kkhsfjghiw
[3] 崔建远. 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J].法学研究,2002,(3):37-62kkhsfjghiw
[4] 冯尚友.水资源持续利用与管理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序号 评论者 共有评论 2   【论坛浏览】  【发表评论】 评论时间
1 yesterday 号外号外:俺们单位下周一(3.19)在北京中环假日酒店组织中日水权制度研讨会呢 2007/3/16 21:43
2 wbadmin 再读。。。。 2007/5/29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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