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简介
“水权”一词在中国现行法律上并未明确使用,而只是一个法学概念。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中国水权制度建设提出了各种构想: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非水资源所有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权或收益权;另有观点认为,水权主要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还有观点认为水权是由多个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是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一组权利的总称。
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从产权角度来讲,水权应该是以水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开发利用水资源,原则上应该取得水资源的所有权,但是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情况下,作为政治概念的国家不可能直接利用水资源,直接利用水资源的是大量非水资源所有权人,这就产生了非水资源所有权人必须直接利用水资源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客观需要和矛盾。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变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权人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利用并收益水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用益物权,《水法》规定的取水权与用益物权有较多的相似性。因此,在中国可将水权理解为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的综合了其中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而形成的物权。
中国已颁布物权法,但并未将水权作为法定物权。事实上,在物权体系中,有普通物权与准物权之分。有些物权属于民事基本法即民法典所规定的,属于普通物权;而另一些财产,如矿产、渔类、水资源等同样具有物权性质,但不是民事基本法所规定的,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较大,因而传统民法理论称之为“准物权”。参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将水权界定为一种私法物权,一种基于特别法之规定的准物权,它是指权利人依法(或合同)对水资源享有的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是由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水权等组成的权利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