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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9-7 18:46 只看该作者
引用: 中国水银行制度研究
Study on Water Bank System in China
翟银燕 , 孙卫
摘要:水银行制度是中国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与水资源市场化的有效途径.文章在分析了水银行制度的内涵、由来与目标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水银行制度的组织模式、运作机制与应具备的水权基础、立法条件与企业运作模式,并提出简政放权、完善立法与"水银行"服务创新是我国水银行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 水银行 , 水银行制度 , 水资源配置 , 市场化
中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将更加突出。而水环境的恶化, 又会加剧这一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问题是加强水资源的管理, 实现水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在水权方面, 我国的问题突出且复杂,相邻流域间, 尤其是流域内没有从法律上对水的拥有权和使用权明晰界定, 造成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争分水资源, 近年来, 我国黄河的断流, 正是水权管理失效的具体体现。针对我国水资源与水权管理现状, 建立中国“水银行”制度势在必行。水银行制度是中国真正发挥水权作用、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与水资源市场化的有效途径。
一、水银行制度内涵
由于水资源的随机性、流动性与水资源的不可替代性、功能的多样性等特点,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 个人或组织作为个体仅拥有使用的权利。因此, 所谓水资源的产权, 即水权, 只能是水的使用权。在水资源供给小于需求的条件下, 水权转让是进行有限水资源重新配置的重要手段, 而水银行制度为水权转让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美国的水银行制度开始是专门为农业用户设立的。它的设立为农业用户的水权转让提供了良好的场所, 对实现高效用水与节水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自1991 年, 在加利福尼亚建立的早期水银行开始,当地政府允许水权转让给城市与环境用户。水银行按照股份制的形式建立, 股东分别为公共工程投资的出资人, 但是, 具体事务仍由国家水资源管理局管理, 这主要是基于他们对水资源信息的掌握与多年管理的经验, 由于加利福尼亚供水工程设施对卖方的水资源输送很重要, 州政府往往成为协商与协调水权转让的合理机构。
由此可见, 所谓水银行是在国家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宏观调控下建立的以水资源为服务对象的类似于银行的企业化运作机构, 它主要是水资源的卖方与买方一个集中统一的购销中介机构。因此, 水银行制度是关于拥有特定水的使用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照合理的运作模式将多余的水存入水银行, 从而获益, 而需水方在需要时只需付款即可取得水使用权的制度。传统的水资源管理将供水企业与水用户之间紧密联系在一起, 水用户也有水权, 但是, 他们没有水的支配权, 或者说, 没有转让买卖的权利,因此, 是一种形式上的水权, 而水银行制度赋予水用户真正意义上的水使用权,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转让与买卖, 甚至还可以享受水银行为水用户提供的其他形式的创新服务。因此, 水银行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管理方式。
从微观的角度分析, 水银行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水的用户树立水资源的经济价值观, 重视节水与效益的关系。过去水用户只看到水量与水费的关系, 而水银行制度建立后, 水用户会发现通过转让富余的水可以获得效益, 因此, 提高水的使用效率与节水成为水用户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水银行制度不仅可以保证水用户从低收益向较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转让, 如由灌溉农业用水向城市和工业用水的转让。水权价格的波动会刺激使用者充分考虑额外的成本和机会成本, 并且可以增加对节水措施的投资。因此, 当交易价格上升时, 反而会对高产出效益的用户产生激励效应, 使他们愿意出售使用权,从而有利于节水意识的形成。
而从宏观角度分析, 建立水银行制度意义重大。它可以实现跨流域、流域内水资源余缺的市场调配, 满足缺水城市持续发展所急需的水源问题,还可以抑制或避免产生新建大坝及其它工程设施的需求, 减少不必要的公共投资。并且, 通过政府从水银行转让一部分水权, 还可以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 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水银行的建立与运作模式
从水权的需求方分析, 之所以有水的用户需要转让或增加水权, 主要原因是城市的扩张或生产规模的扩大导致对水的需求的不断增长, 而现有的水权已不能满足需要; 对于新开工项目, 在现有水权初次分配之后, 为获得水权不得不通过水银行来获得。而从水权的持有者分析, 停止种植业或者通过利用更为有效的系统和调度方式节约水资源, 水权持有者就会转让这些水权。因此, 转让水权的主体必然是以下三种类型之一: 水权转让者是水权的持有者; 水权转让者是拥有水资源供应权的灌溉公司或渠道公司的股东; 水权转让者是在持有水权的灌溉区拥有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人。
水银行的正常运作需要较为充足的水资源“储蓄”作为后盾。水银行的水可以有四种来源: 由于耕地休耕而减少的用水、抽得的地下水, 以及其他水库释放的蓄水, 从跨流域水银行获得的调水。
对于水资源转让价格中的购买单价应该以鼓励农户土地休耕为目的。不仅需要偿付所有固定成本, 包括在土地上的投入和应休耕而失去的收入,在遇到紧急旱情时, 因加急处理需要增加的付款。未售出部分作为水银行的蓄水, 以备来年使用。多数向水银行购买水的单位, 一般自己还拥有其他供水水源, 他们只是利用水银行补充供给, 以弥补供水的不足。通常购水方有输水设施来输送从水银行购买的水资源, 当然对于买方还需要向水银行支付获取水资源的电力成本。
水资源转让不是一对一的结构, 而是由水银行作为中介商。因此, 水银行需要定期公布水资源转让的报价, 用户可以和水银行在规定的时间直接订立合同。而水银行供水成本与售价间的差价用于保证转让中水资源运输的损失和项目管理的成本。
三、建立中国水银行制度的重要条件
在中国建立水银行制度, 需要满足三个重要条件, 即初始水权的合理分配, 水权转让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以及采用企业化模式组建。
初始水权的合理分配, 即水的初始使用权的明晰化是建立我国水银行制度的前提条件。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不能明晰水的使用权, 因而, 不能适应水权转让的需要。所以, 不论是流域内部水资源的重新分配, 还是跨流域的调水工程, 都需要根据我国水资源的分布特点, 在保证消费用水与非消费用水的平衡的前提下, 对水资源的使用权进行重新划分与界定, 从而为水资源用户进入市场奠定基础。
另一个重要条件是法律、法规允许水权的自由转让, 如通过税收、法律等方式, 使水的买卖双方都会产生交易的需求和相应的效益保证。作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者政府不仅应该为水使用权的自由转让提供立法的基础, 政府还应该通过行政权利, 保证交易的顺利实施, 如对干旱地区使用地下水浇地采用税收的方法进行限制。除此之外, 政府还可以通过立法, 为维系生态保护、水上娱乐、养鱼等公益性用途, 在不影响正常交易的条件下作为水权的需求方进入水银行参与购买水权的活动。
第三个条件就是水银行建立应该采用企业化模式。水银行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 如果我们在运用中, 仍然用政策管理模式, 直接将导致水银行运作中交易成本上升, 多头管理。水银行制度的建立为水权的供需双方提供水使用权的交易场所, 水权的拥有方将富余的水资源(或水权) 存蓄在水银行, 而需水方通过水银行进行转让, 但是, 过高的交易成本会使水银行售价升高, 直接抑制水的需求方, 不利于水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为促进买卖双方实现“双赢”, 降低营运成本是关键。因此, 水银行往往需要按照企业化模式组建, 即可以把原有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的大坝或灌区在保持所有权不便的前提下, 交给单独的国有控股公司进行管理。
四、水银行制度建设中的可能问题与对策
水银行制度的建立针带来水资源供需关系的变化, 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如水银行的管理的独立性、收益方与受损方的利益协调、提高水银行的吸引力, 以及政府在水银行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 为此, 需要采取简政放权, 加强法规建设, 加强服务创新等措施。
简政放权就是扩大水银行管理层的权限, 减少政府过多的干预。政府干预过多, 会妨碍水银行的发育与成熟, 如对参与者的规定, 管理权限与职责, 交易品种设计等。当然水银行的有效管理也需要政府, 只是政府的职责余地未发生了变化。既然政府将管理权交给水银行管理层进行公司化运作,政府将扮演执法者和各种利益协调者的角色, 而不再直接参与公司具体决策活动。
加强法规建设不仅可以保证转让活动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提高水权的持有者有兴趣将富余或稀缺的水权存入银行。比如, 对缺水地区水用户限制他们超采地下水就可以通过立法解决。为了避免在干旱地区水用户地下水的超采, 可以使用增加税收条款, 即对于接受调水的地区, 不仅需要对地下水进行计量, 还需要根据抽取量或打井量纳税。从而使人们放弃实用本地的地下水而改用费用较高但数量又保证的调水。因此, 还需要对抽地下水的权利进行严格的范围界定和规定。同时, 在加强水银行的监督管理和转让的透明度, 制定相应的法规也是相当重要的。
为增加水银行的活跃程度, 水银行进行水权转让服务创新是非常必要的。比如, 水权转让方在与水银行订立合同时, 既可以按照当日的牌价获得相应的收入(水权对应的水量与水价的乘积) ; 也可以不立即进行现货交易, 而是获得水银行发行的水权的水权储蓄凭证, 水权储蓄凭证往往可以设计成标准合同的形式, 如数量、到期日和对应到期日的合同价格, 由此, 可以是转让方获得一种在未来出让其水权的权力。至于如何做出选择, 主要取决于水权的转让方对未来水银行水权转让价格趋势的预期。为此, 水银行需要公布有关的交易信息, 如转让的历史数量与价格, 剩余水资源及可能的价格走势预测, 并且公告未来某一时段出售水量和股权份额。
水权所有者不仅有权使用水, 而且可以从中获利和处置水权, 因此, 完整的水权还可以作为抵押品与附属担保品。所以, 在水银行业务中, 也可以试图提供相应的服务, 以方便和激励水权的主体参与水银行的活动, 从这一角度出发, 水银行已不仅仅是水权的买卖的场所, 还将是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场所。
五、结论
“水银行”制度是对水资源进行市场化管理的有效手段, 是水权管理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建立水银行制度将推进我国水资源市场化管理进程, 促进水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 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和人们的节水意识。建立我国水银行制度体系应分为两个层次, 即跨流域水银行体系与流域内水银行体系, 均因按照股份制形式建立。
在水银行的运作中, 水权的转让主体、水源与水权价格是水银行业务中三个重要因素。而进行水权的合理的初始配置、立法与企业化运作是建立水银行制度的三个重要条件。在建立水银行制度中简政放权、加强法规建设、加强水银行服务创新是水银行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不完整摘录,原文见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4期)
水银行,水资源的银行,大家共同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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